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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工商注册工商注册公司备案登记

作者: 发布于:2016/5/27 21:12:15 点击量:

连云港工商注册工商注册公司备案登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申报条件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

  连云港工商注册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7、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9、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10、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1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备注:

  1、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在变更时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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