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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知识问答

作者: 发布于:2016/5/6 12:38:12 点击量:

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作为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故刊发一期“小规模纳税人”知识问答,帮助广大小规模纳税人了解税收知识。

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什么是简易计税方法呢?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什么是征收率?

答: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五、征收率有哪几种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和5%(原建筑业、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四)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八)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其他服务小规模纳税人。

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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