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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贸易公司:酒类备案登记

作者: 发布于:2015/9/16 16:54:17 点击量:

商务部2005年11月7日发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酒类流通管理主要作用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现就有关问题公示如下: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

一、备案登记的范围内容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餐饮、酒吧以及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实行一点一表一证。即一个经营场所申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后,向申报者发放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经营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便于消费者识别。

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登记表》。《登记表》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要求监制,按市县统一编号,酒类经营者向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规定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总经销商、总代理商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授权书;

4、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证手续,并填制《登记证》,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然后将《登记证》、《登记表》发放给酒类经营者。同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各市县商务局应于5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本地备案登记汇总信息,以后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个月备案登记信息,省商务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备案登记情况。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登记表注销。

对不按时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0无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登记证(表)》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溯源制度

实行溯源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要求监制,统一编号,指定印刷厂家承印。为了方便酒类经营者就近领购,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印刷厂向酒类经营者分发《随附单》,《随附单》使用完后,酒类经营者将存根联交回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再领购新的《随附单位》。

《随附单》一式三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房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酒类经营者填写后加盖印章。

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以及娱乐场所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可以向酒类零售经营者索取《随附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选和买卖《随附单》,禁止以发货单、货物明细表等其他任何表格代替《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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